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票,10375,200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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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375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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