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票,10416,2009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416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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