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票,10856,2009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856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狀載之乙○○與本票之發票人陳洪㨗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