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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941號
聲 請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訊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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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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