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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462號
聲 請 人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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