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票,11548,200905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548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到期日(本票影本與聲請狀上之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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