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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74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三張本票之提示日(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及分別釋明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在提示日之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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