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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82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戊○○、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相對人丙○○之姓名與本票所載不符,請提出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姓名有誤,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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