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繼,147,2009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法定代理人甲○○之印鑑證明,如無法或不方便提出印鑑證明,請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由法定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自行來院補正,並由本院核對其身分。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 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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