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繼,169,200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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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169號
聲 明 人 甲○○
上聲明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聲明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聲明人本人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聲明書之印文相符)。

四、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聲明人並應陳報被繼承人之配偶、全部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死亡;

若死亡,請提出除戶謄本;

若存,則一併提出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 (存證信函及回執)。

【本件聯絡人:乾股書記官王子方(00-00000000 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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