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繼,176,2009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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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聲請狀上印文與印鑑證明之印文非同一,聲請人應提出蓋有與印鑑證明相同印文之聲請狀。

聲請人得任選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補正:

(一)另行提出經聲請人簽章(印鑑章)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二)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委託他人攜帶其印鑑章,來院補正。

(三)如無法或不方便提出印鑑證明,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由聲請人本人攜帶身分證,自行來院補正,並由本院核對其身分。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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