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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法定代理人乙○○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之印文相符)。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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