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繼,222,2009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戊○○
丙○○
上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戊○○、丙○○、法定代理人甲○○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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