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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第一順位繼承人柯冬青、柯樵青、柯鈞耀、柯蘊珈、柯棋元、柯怡如其已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法院拋棄繼承之准予備查通知,或說明係何法院、何案號、股別受理其拋棄繼承案件。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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