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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乙○○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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