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財管,13,2009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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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是否為列管榮民,並提出查詢結果之證明之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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