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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樓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有被收養人乙○○蓋印之聲請狀。
(二)收養人甲○○、被收養人乙○○、被收養人法定代理 人丙○○之印鑑證明。
(三)被收養人乙○○之生父呂學榮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收養同意書或其礙難同意之證明文件、印鑑 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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