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養聲,32,200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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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賴騰雲(男,民國○○年○ 月○○日生、66年10月23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為母系傳宗接代與母同姓,而出養予舅父,惟養父賴騰雲於民國66年10月23日死亡,聲請人為認祖歸宗,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賴騰雲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養父之除戶謄本、養母賴黃玉米終止收止同意書為證,堪信屬實,且聲請人養母賴黃玉米尚有4 名子女、聲請人亦無繼承養父賴騰雲遺產之紀錄 (觀卷內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分局之回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法律規定,與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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