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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徐富容間因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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