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家救,31,2009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詹依三等間因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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