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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祖父原登記姓名為黃和平,係誤報,民國98年1月19日已更正為林和平。
又聲請人之父原登記陳黃振忠,係誤報,業已於98年1月19日更正為陳林盛仁。
聲請人之父陳林盛仁已於81年3月12日身故,98年1月19日係由家屬辦理更正姓名登記,致聲請人無法於父親生前申辦更正姓名登記,待祖父、父親更正姓名登記確定後,方能據以聲請更正姓名。
聲請人之母親陳美玉已同意聲請人更正姓氏,爰聲請變更聲請人姓氏為「林」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提出陳林盛仁戶籍登記資料、戶籍謄本、陳美玉同意書、臺北市文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函、親屬系統表等件為憑,然查,除長子陳台生從母姓而不改姓外,其他兄弟姊妹原姓氏為「黃」,均係因父親姓氏更正後始變更姓氏為「林」,惟聲請人原從母姓「陳」,依上揭法條規定,除有事實足認聲請人從母姓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外,尚難認其得因父親姓氏變更而認聲請人得據此理由變更其姓氏。
經核全卷並無事實足認聲請人從母姓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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