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671號民事卷宗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