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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936號民事卷宗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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