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建,137,200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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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37號
原 告 崇榮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7,067元,應繳裁判費108,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38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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