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建,147,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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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47號
原 告 超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第1項聲明請求新台幣(下同)4,089,045元之裁判費41,491元,惟原告第2項聲明另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面額2,925,000 元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014,0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1,491元,尚欠29,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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