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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54號
原 告 勵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3,81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就被告聲明異議狀之內容提出準備書狀,且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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