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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台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為證。
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6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審核結果,以聲請人目前資力狀況,與本件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31,195元(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45,817 元)相較,堪認聲請人應無資力支出此訴訟費用,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份附卷可稽,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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