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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94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證行為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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