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法,84,2009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吳東亮即財團法人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配合台北市政府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之條文內容,本會依該規則修定捐助章程第5、第6、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第16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