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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李嗣涔即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之董事
長
考試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董事長。
本基金會經報奉教育部82年2 月26日台(八二)社字第10506 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於民國82年3 月15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八二)六八冊第十九、二十頁第1704號)各在案。
嗣經遵照民法有關規定,將原條文第6條、第23條修訂,並經本基金會第6 屆第4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屬民法第62條有關財團組織之規定,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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