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法,91,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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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91號
聲請人 許駿欽即財團法人台灣安斯泰來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安斯泰來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安斯泰來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安斯泰來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77 年5月14日以衛署醫字第723992號設立許可有案,嗣變更登記,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7 年4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4冊、第19頁、第1288號)。

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提請第7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行政院衛生署以97年12月29日衛署醫字第0970213808號函備查在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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