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法,93,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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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林治平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伯大尼育幼院之董事

號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伯大尼育幼院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伯大尼育幼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伯大尼育幼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60年10月27日以北市社四立字第一八八○二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1年2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6冊、第13頁第 449號)。

因設立目的變更、設立法規依據異動及修改董事會組成人數,有修改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7條及第8條之必要,乃分別遵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六字第 09537876600號函示、北市社兒少字第 09835314000號函示,分別提請第7屆第6次、第7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關於各該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就該部分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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