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聲,529,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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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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