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聲,566,200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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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熊會仙日前邀同相對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辦理汽車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契約,嗣因逾期未繳,奇異公司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上開債權等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爰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為受讓債權之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住址不明致通知函無法送達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戶籍謄本、通知函及退件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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