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補,387,2009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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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38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民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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