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補,484,2009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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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484號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正首藝大樓管理委員會、丙○○、丁○○、甲○間因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第1項聲明及第4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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