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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497號
原 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權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另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確定請求之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並請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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