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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元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于梅涓律師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1,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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