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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1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返還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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