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補,523,200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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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23號
原 告 丙○○
乙○○
共同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丙○○、乙○○起訴主張之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6,913,750元、7,094,310 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69,508元、71,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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