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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壹仟壹佰元(計算方式:美金匯率33.222×50,000=1,66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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