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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3號
原 告 周武敦南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永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零壹佰壹拾伍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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