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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比佛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
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確認利益價額,併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查報確認利益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倘無法確認者則暫按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應受判決聲明(例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三、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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