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補,584,2009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1,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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