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重訴,240,201209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 告 陳傳盛
陳秀卿
陳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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