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4號
原 告 己○○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林銘龍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另被告陳稱如原告依系爭保險契約第5條約定請求提前給付,需扣除貼現率後,始為原告所得領取之金額,是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儘速補正說明該計算式並以附表方式補正到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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