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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金額。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相對人乙○○向聲請人借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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