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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富莉萊國際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富莉萊國際商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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