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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捌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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