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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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